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韓邱春霞法定代理人 韓家麟被 上 訴人 韓家龍
張雅玲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壹拾捌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伍仟叁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