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被 上訴人 王佰煙
王佰誠王怡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372 元(計算式:744,
276 元+672,068元+744,028元=2,160,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