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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原 告 林貴照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被 告 劉珮吟兼訴訟代理人 鄧蕊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1月22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11月8 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