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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珮吟

鄧蕊娜即 原 告 林貴照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982 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426 元(計算式:4,923,426 元+203 萬元=6,953,4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