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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 李炳煌

李淑玲李淑芳李信葦被 上 訴人 李秋儒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993號返還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