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陳宣至律師被 告 許仁慈
許瀚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蔡昆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5 日下午2 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