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2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陳宣至律師被 告 許仁慈
許瀚崴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蔡昆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金字第7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金字第7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