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律師被 告 高英昶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稚平律師林家琪律師被 告 詹世雄
林家毅賴世文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被告詹世雄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高英敞、詹世雄、林家毅、賴世文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4年12月31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818、17
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6、32060、32064、33927、34457、34465號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