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 請 人 楊麗品相 對 人 楊簡素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楊簡素貞為聲請人楊麗品之母親,前經鈞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1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以107年度監宣字第16號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楊簡素貞目前生活無法自理需聘請外籍看護照顧,每月花費約需3萬元。目前相對人無存款,是為受監護宣告人楊簡素貞將來所需之照護相關費用,實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簡素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處分該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查相對人前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1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楊麗卿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共同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07 年度監宣字第16號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610號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監宣字第16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屬實在。又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等件為證,並據證人楊麗卿證述相對人每月基本費用大約2 萬多元,加上尿布奶粉等花費,確有處分相對人財產之必要等語。

四、本院認聲請人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為提供相對人照顧所需,應屬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楊簡素貞利益之行為,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五、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財產所得之現金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編號 │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號 │4分之1 │├──┼─────────────────┼───────┤│ 2 │新北市○○區○○段○○○○○○○○○○號 │4分之1 │├──┼─────────────────┼───────┤│ 3 │新北市○○區○○段○○○○○○○○○○號 │1分之1 │└──┴─────────────────┴───────┘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