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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29號聲 請 人 劉金菊上列當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辭任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