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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534號聲 請 人 曾鶯鶯相 對 人 張書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張書群,前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9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曾鶯鶯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張恕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聲請人已會同張恕仁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潘建彰之財產清冊,並由本院另以107年度監宣字第700號案准予備查。現為照顧相對人,所需日常生活必要開銷甚重,聲請人已不堪負荷,擬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貸款、開戶、一般貸款等事宜,以所得款項支應未來相對人照護費用,家人決定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籌措未來相對人醫療及日常生活必要支出,為此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書群之配偶,張書群前經本院106 年度監宣字第990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的次女張恕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張書群之財產清冊,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90號監護宣告事件、107年度監宣字第70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

又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支出費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表、受監護宣告人每月常態支出費用表等件為證,堪屬信實。

四、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未來仍須花費許多醫療照護費用,受監護宣告人張書群之配偶曾鶯鶯、子女張惠仁、張曾榮、張恕仁、張牧榮均一致同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書群名下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其等已簽署親屬會議紀錄而提出本院。依上開調查,堪認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書群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宇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1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2145/100000 ││ │ │ │├──┼───────────────┼───────┤│ 2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1/1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 │91號6樓) │ ││ │ │ │└──┴───────────────┴───────┘

裁判日期: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