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許憶萍受監護宣告人 沈展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編號1 、2 土地所示權利範圍「200/100000」,應更正為「2006/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 、2 土地所示權利範圍,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