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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監宣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806號聲 請 人 林彤茜相 對 人 李靜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戶籍雖設在新北市○○區○○街○○○○ 號,惟相對人實際居住臺北市○○區○○街○○○ 巷○○號2樓,業據聲請人陳明有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顯見相對人已無繼續居住在戶籍地之意,難認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