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970號聲 請 人 吳政學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吳政學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 千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