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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孫鷹訴訟代理人 王興華被 上訴人 王凱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4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457 號事件已於109 年8月25日宣判,且經最高法院於110 年7 月22日裁定駁回王凱琳之上訴而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可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許品逸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