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許天福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月因本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返還借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