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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傅文政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板簡字第819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