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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抗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69號抗 告 人 李佳靜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所為107 年度重聲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所為107 年度重聲字第9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珮育法 官 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