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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事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84號聲 明 人 翁美秋相 對 人 王昭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執助字98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8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明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執行,該裁定於107年8月7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而聲明人於107年8月17日具狀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未逾上開法文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而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聲明人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107年2月2日接獲鈞院通知補正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全部),聲明人並於107年2月6日遞狀說明因債務人即相對人有部分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因此有部分土地聲請撤回強制執行,請鈞院重新發給估價師事務所,辦理估價費用。且聲明人有呈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但因地政機關僅給與聲明人關於相對人個人全部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懇請鈞院就續行強制執行部分,再發函聲明人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以便辦理補正,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再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明人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32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相對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助字第9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年6月21日以新北院霞105司執助辰字第98號函通知請聲明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便進行拍賣程序通知附表所示土地之共有人,聲明人雖於106年6月23日收受上開通知,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再於107年1月30日以新北院霞105司執助辰字第98號函通知聲明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明人於107年2月2日收受該通知,雖於107年2月6日具狀陳報如附表所示標別1、標別2、標別3、標別4、標別5編號4-7、標別5編號9、標別6編號1-3、標別8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惟聲明人所提出者僅所有人即相對人王昭博個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未提全部所有權人即全體共有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民事執行處無法就相對人所有附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進行拍賣程序,聲明人復無何不能補正之正當理由而迄未補正,則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7年8月1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裁定駁回聲明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自無不合。聲明人提出異議,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附表:

標別:1┌────────────────────────────────────────┐│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蘆洲區 │光明 │ │466 │旱│43.55 │2分之1 ││ ├───┼────┴───┴───┴──────┴─┴─────┴──────┤│ │備考 │重測前:和尚洲中路段159-17地號、法定空地 │└─┴───┴──────────────────────────────────┘標別:2┌────────────────────────────────────────┐│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99-4 │建│26.32 │18分之1 │├─┼───┼────┼───┼───┼──────┼─┼─────┼──────┤│2│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99-1 │建│163.14 │18分之1 │├─┼───┼────┼───┼───┼──────┼─┼─────┼──────┤│3│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99-2 │建│27.01 │18分之1 │├─┼───┼────┼───┼───┼──────┼─┼─────┼──────┤│4│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99-3 │建│2.75 │18分之1 │├─┼───┼────┼───┼───┼──────┼─┼─────┼──────┤│5│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99-5 │建│0.4 │18分之1 │└─┴───┴────┴───┴───┴──────┴─┴─────┴──────┘標別:3┌────────────────────────────────────────┐│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板橋區 │公館 │ │1175 │建│200 │240分之3 │├─┼───┼────┴───┴───┴──────┴─┴─────┴──────┤│ │備考 │重測前:新埔段150-1地號 │├─┼───┼────┬───┬───┬──────┬─┬─────┬──────┤│2│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翠│第三崁│339-2 │田│8 │5分之1 │└─┴───┴────┴───┴───┴──────┴─┴─────┴──────┘標別:4┌────────────────────────────────────────┐│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土城區 │頂福 │ │929 │道│53.18 │6分之1 ││ ├───┼────┴───┴───┴──────┴─┴─────┴──────┤│ │備考 │重測前:頂埔段溪頭小段41-81地號 │└─┴───┴──────────────────────────────────┘標別:5┌─────────────────────────────────────────┐│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新北市│新莊區 │化成 │ │876 │道│153 │125分之1 │├──┼───┼────┴───┴───┴──────┴─┴─────┴──────┤│ │備考 │重測前:頭前段小田心子小段140-7地號 │├──┼───┼────┬───┬───┬──────┬─┬─────┬──────┤│2 │新北市│新莊區 │化成 │ │877-1 │道│14.92 │125分之1 │├──┼───┼────┼───┼───┼──────┼─┼─────┼──────┤│3 │新北市│新莊區 │文德 │ │122 │建│7.27 │4分之1 │├──┼───┼────┴───┴───┴──────┴─┴─────┴──────┤│ │備考 │重測前:新莊段新莊小段314-7地號 │├──┼───┼────┬───┬───┬──────┬─┬─────┬──────┤│4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 │田│683.60 │80分之2 │├──┼───┼────┴───┴───┴──────┴─┴─────┴──────┤│ │備考 │重測前:西盛段西盛小段206-5地號 │├──┼───┼────┬───┬───┬──────┬─┬─────┬──────┤│5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1 │田│3.34 │80分之2 │├──┼───┼────┼───┼───┼──────┼─┼─────┼──────┤│6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2 │田│0.99 │80分之2 │├──┼───┼────┼───┼───┼──────┼─┼─────┼──────┤│7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3 │田│4.14 │80分之2 │├──┼───┼────┼───┼───┼──────┼─┼─────┼──────┤│8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4 │田│40.20 │80分之2 │├──┼───┼────┼───┼───┼──────┼─┼─────┼──────┤│9 │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5 │田│5.78 │80分之2 │├──┼───┼────┼───┼───┼──────┼─┼─────┼──────┤│10│新北市│新莊區 │光華 │ │506-6 │田│31.62 │80分之2 │└──┴───┴────┴───┴───┴──────┴─┴─────┴──────┘標別:6┌────────────────────────────────────────┐│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924-1 │道│8.24 │6分之1 │├─┼───┼────┼───┼───┼──────┼─┼─────┼──────┤│2│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924-2 │道│2.42 │6分之1 │├─┼───┼────┼───┼───┼──────┼─┼─────┼──────┤│3│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924-3 │道│1.98 │6分之1 │├─┼───┼────┼───┼───┼──────┼─┼─────┼──────┤│4│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814 │道│66 │336分之9 │├─┼───┼────┼───┼───┼──────┼─┼─────┼──────┤│5│新北市│永和區 │保平 │ │816 │道│12 │336分之9 │└─┴───┴────┴───┴───┴──────┴─┴─────┴──────┘標別:8┌─────────────────────────────────────────┐│105年司執助字第0000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昭博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林口區 │菁埔 │粉寮水尾│14-4 │旱│166 │5分之1 ││ ├───┼────┴───┴────┴──────┴─┴─────┴──────┤│ │備考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