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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38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張嘉珊相 對 人 賴冠宏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正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怡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2月12日死亡)之債權人,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