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59號聲 請 人 郭永琳關 係 人 呂瑞貞律師(即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
蔡錫坤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賴雲水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囑執行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第2070號裁定選任其為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登報在案。嗣關係人蔡錫坤向本院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92號裁定改任呂瑞貞律師為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雖聲請人不服而提出抗告及再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開改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並於107年3月21日確定。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進行遺產查詢、編制遺產清冊及訴訟權利主張等事項,並有代墊管理費,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管費用等語,並提出費用單據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並已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嗣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92號裁定改任呂瑞貞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經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自堪信為真。是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起至改任遺產管理人確定止,前開期間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依聲請人所提單據影本及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內容,本院認就附表所示之代墊費用合計為6,749元之請求,為有理由;其餘代墊費用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墊付費用範圍內。
(二)而本件被繼承人賴雲水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及參與刑事、民事訴訟程序等事項,復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與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70,000元,即屬適當。總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76,749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名稱 │金額(新臺幣/ ││ │ │ │元) │├──┼──────┼─────────┼───────┤│1 │105年8月8日 │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1,000 ││ │ │費 │ │├──┼──────┼─────────┼───────┤│2 │105年11月29 │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100 ││ │日 │ │ │├──┼──────┼─────────┼───────┤│3 │105年12月6日│公示催告聲請費 │1,000 │├──┼──────┼─────────┼───────┤│4 │105年12月21 │公示催告登報費 │2,640 ││ │日 │ │ │├──┼──────┼─────────┼───────┤│5 │106年3月13日│閱卷資料使用費 │24 │├──┼──────┼─────────┼───────┤│6 │106年4月17日│遠東商銀查閱往來明│100 ││ │ │細手續費 │ │├──┼──────┼─────────┼───────┤│7 │106年4月24日│郵局存簿查詢費 │100 │├──┼──────┼─────────┼───────┤│8 │106年4月26日│存證信函 │100 │├──┼──────┼─────────┼───────┤│9 │106年5月15日│閱卷資料使用費 │12 ││ │ │ │ │├──┼──────┼─────────┼───────┤│10 │106年9月6日 │閱卷資料使用費 │10 │├──┼──────┼─────────┼───────┤│11 │106年9月12日│閱卷資料使用費 │8 │├──┼──────┼─────────┼───────┤│12 │106年11月28 │閱卷資料使用費 │32 ││ │日 │ │ │├──┼──────┼─────────┼───────┤│13 │107年3月1日 │存證信函 │255 │├──┼──────┼─────────┼───────┤│14 │107年3月16日│存證信函 │75 │├──┼──────┼─────────┼───────┤│15 │105年12月5日│存證信函 │143 │├──┼──────┼─────────┼───────┤│16 │105年12月5日│壽險公會查詢投保費│250 │├──┼──────┼─────────┼───────┤│17 │105年12月9日│集保查詢費 │300 │├──┼──────┼─────────┼───────┤│18 │105年12月19 │郵局存簿查詢費 │50 ││ │日 │ │ │├──┼──────┼─────────┼───────┤│19 │106年2月20日│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46 ││ │ │所查詢函郵資 │ │├──┼──────┼─────────┼───────┤│20 │106年3月6日 │財政部查詢函郵資 │42 ││ │ │ │ │├──┼──────┼─────────┼───────┤│21 │106年3月6日 │司法院查詢函郵資 │42 │├──┼──────┼─────────┼───────┤│22 │106年12月22 │慈濟醫院申調病歷費│420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