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欒中文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宗寶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宗寶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宗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26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宗寶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經登報在案。又聲請人自就任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遺產稅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配合法院執行被繼承人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所求之報酬及墊付款項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100元(包括代書業務部分:遺產稅申報6,000元、遺產管理人登記6,000元;遺產管理人部分: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費用1,100元、酌定管理人報酬聲請費1,000元及遺產管理人報酬30,000元),茲因遺產管理人所代管之被繼承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程序,已由債權人以三拍底價應買,嗣後將進行陳報債權程序,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宗寶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262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67號裁定影本,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2,100元(即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刊登新聞紙費用1,100元;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之部分,另如裁定主文第二項所載,不重覆列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廣告費收據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足憑。另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部分,聲請人請求報酬合計42,000元(即遺產稅申報6,000元+遺產管理人登記6,000元+遺產管理人報酬請求30,000元),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瑣,另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27,000元為當。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