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81號聲 請 人 梁臺生相 對 人 蔡德輝法定代理人 陳瑄惠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岳宏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蔡德輝係被繼承人蔡岳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6年12月1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3號民事駁回裁定及本票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