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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952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陳祈佩相 對 人 盧盈璇(原名:盧菀舒)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盧美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盧美媛於民國106年2月9日死亡,相對人盧盈璇(原名:

盧菀舒)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盧盈璇(原名:盧菀舒)提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盧美媛於106年 2月9日死亡,被繼承人無子女及配偶,父盧火炎於101年 2月5日往生,母李麗珠、兄弟姊妹盧婉君、盧宇昇、盧柏鳴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相對人盧盈璇(原名:盧菀舒)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庭函文、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卷宗查閱無訛。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帳務資料等件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盧盈璇(原名:盧菀舒)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盧盈璇(原名:盧菀舒)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