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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977號聲 請 人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相 對 人 劉秀蘭

陳薇帆陳囿銓陳維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士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7月5日死亡,相對人劉秀蘭、陳薇帆、陳囿銓、陳維君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劉秀蘭、陳薇帆、陳囿銓、陳維君分別係被繼承人陳士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7月5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301號小額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