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114號聲 請 人 徐家盛相 對 人 蔡子豫

蔡馥婷張家駿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德玉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張家駿、蔡子豫、蔡馥婷分別係係被繼承人王德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及女,被繼承人於103年5月1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