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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79號聲 請 人 陳頂果

林阿花賴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閻鳳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所明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訂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4 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由該輔導會所屬安置機構為遺產管理人,亡故退除役官兵未安置者,以其住所地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故被繼承人如屬退除役官兵者,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各該機構為法定之遺產管理人,法院不得再依前述民法規定,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閻鳳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大陸來臺於新北市福慧寺出家之和尚,終身未娶,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死亡,在台無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申報遺產稅及分配,聲請人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同住一戶之法師,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閻鳳麟為在台無繼承人之退除役官兵,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其戶籍所在地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並已聲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此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8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被繼承人既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