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9號債 權 人 林德勝債 務 人 王義川債 務 人 王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王義川應自107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向債權人給付車輛保管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