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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82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9號債 權 人 林德勝債 務 人 王義川債 務 人 王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另一債務人在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王義川應自107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向債權人給付車輛保管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