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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36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51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張宗竣債 務 人 王麗雪債 務 人 王麗卿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借款債務人王麗雪及借款之一般保證人王麗卿給付之內容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