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33號債 權 人 遠雄米蘭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債 務 人 林志隆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 號17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