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朱敏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0理 由11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2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3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4明文。

15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朱敏慎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1月1612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民事裁定自107年1月12日上17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18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院於107年9月10日所製19作併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計有存款新20台幣(下同)2,397元、股票投資計18,460元及以債務人為21要保人於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22金計24,137元(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07年1月1223日止)。然嗣經本院查知債務人名下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24已無股票投資,此有集保相關查詢資料影本、第三人群益金25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108年5月14日(108)群大26安字第0927號函、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27108年5月14日(108)群延平字第0924號函、元大證券股份28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108年5月14日元證字第1080004526號函29及債務人民事陳報狀等回函在卷可佐。另依債務人於108年530月27日所陳報之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明細31表影本,截至製表日即108年5月24日止,前揭保單之預估解32約金僅餘16,710元(保單解約金分別扣除保單借款本利和及第一頁1保單墊繳本和後之餘額),而本件債務人保單之實際解約金2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3有變動,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4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5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6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堪認並無清算實益。

7且本院並已於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前通知各債權人就是否終止8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債權人為反對之表示,此亦有本院9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爰依10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11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2官提出異議。

13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1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