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慕嚴上列聲請人為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慕嚴上列聲請人為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