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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慕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裁罰),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預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