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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財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志誠聲 請 人 謝國庫關 係 人 陳夢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孟麟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夢麟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