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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張毓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千渼電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千渼電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千渼電訊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之聲請,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以107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千渼電訊有限公司(下稱千渼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則於被選任並為千渼公司收受北區國稅局催繳欠稅通知書後,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本院審酌聲請人並未曾參與千渼公司營運,現既無擔任該公司清算人意願,確實不適合承擔千渼公司清算人之重任,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