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廖昭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昭文為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葉公司)清算人廖昭文主張:大慶葉公司業經清算完結,另狀呈本院核備,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含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現金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4至3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司字第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 年度司司字第221 號請求清算展延事件、106 年度司司字第515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