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張允誠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協同原告到庭。
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提出被告公司107年3月、4月份維修金額表,並請作成如附表6的每日各時段維修統計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