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顏林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及蕭唐芸(原名蕭毓嫻)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