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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原 告 簡心柔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被 告 簡書馨被 告 簡姍姍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訴訟代理人 魯忠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聲請繼續審理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於107年10月24日作成本案之107年度家調字第1195號調解筆錄,其第二項協議「兩造就聲請人名下之股票帳戶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林秀嫻之遺產,尚有爭議,由法院繼續審理」,應予駁回該請求。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林秀嫻名下之遺產,業據兩造於107年10月24日在本案調解程序,達成107年度家調字第1195號調解筆錄。該調解筆錄第一項已就被繼承人林秀嫻名下的所有遺產,達成分割協議。

惟因被告簡姍姍另爭執原告名下的股票亦屬於林秀嫻遺產,原告則否認自己名下的股票是遺產,兩造遂在該調解筆錄第二項協議記載「兩造就聲請人名下之股票帳戶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林秀嫻之遺產,尚有爭議,由法院繼續審理」。

二、本院就前揭調解筆錄第二項協議內容,已依被告簡姍姍聲請,向「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調原告名下的股票資料在卷,經兩造當庭確認。被告簡姍姍爭執原告名下股票是遺產,被告簡書馨則表示不爭執而承認係原告的財產,原告則堅持否認係遺產,致兩造無法就該爭議再達成和解。

三、原告主張其起訴聲明的遺產範圍(即被繼承人林秀嫻名下的所有遺產),早已經兩造於107年10月24日達成107年度家調字第1195號調解筆錄,原告已無其他聲明請求,原告的起訴請求標的早已調解結束。

被告簡姍姍爭執:原告名下的股票,為被繼承人林秀嫻所有而借用原告名下帳戶操作交易,請求原告返還名下股票予全體繼承人分割云云。

惟查,被告簡姍姍所爭執部分,性質屬於答辯,今原告起訴聲明的標的既經兩造調解而結束,被告簡姍姍的答辯,並非獨立訴訟,故本院無從判決。

本院於108年1月9日審理時已曉諭被告簡姍姍應另外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名下股票是否遺產及請求返還全體繼承人,被告簡姍姍之代理律師亦表示同意考慮另外起訴。

四、兩造於107年10月24日作成107年度家調字第1195號調解筆錄第二項,協議「兩造就聲請人名下之股票帳戶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林秀嫻之遺產,尚有爭議,由法院繼續審理」,雖係兩造請求本院繼續審理,惟礙於原告起訴的本案已調解結束,失去訴訟標的,該項協議請求本院繼續審理,亦非反訴,是認該請求審理為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該請求。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冠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