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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原 告 楊菊珍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被 告 馬歆睿

馬歆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3日由原告訴訟代理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