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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孫慧珍

孫慧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李俊宗、李俊慶、李俊啟、李俊松、李陳梅子、李月卿、李月娥、李政彰、視同上訴人孫慧玲、孫健智間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9 月25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08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請求判決:㈠被上訴人應將新北市○○區○○段○○○○○號、1044地號、1044之1 地號土地於99年11月9 日向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繼承登記及其中新北市○○區○○段○○○○○號、1044之1 地號土地於103 年12月8 日向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及孫慧玲、孫健智29,807,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5,790元(計算式:1,328,6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㈠點部分】+29,807,19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㈡點部分】=31,135,79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04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