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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15號原 告 侯梅琴

侯梅玲被 告 陳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經審理略以:㈠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為來臺工作,遂透過中間人之安排,

與被繼承人侯國輝(民國107 年7 月4 日死亡)虛偽結婚,以取得長期居留證。侯國輝雖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但為賺取微薄報酬,仍在他人指示下,於89年8 月23日與被告結婚。

㈡被告來臺後,即長期在外工作,侯國輝因身體狀況不好,須

長期洗腎,也曾有心臟開刀等病史,其起居均由家人照顧,被告未曾照護過侯國輝,也未曾關心探視之,亦即,被告未曾與侯國輝有任何夫妻之實,亦未有共同居住之事實,被告係獨自在外租屋居住。

㈢嗣於103 年間,被告欲申請長期居留證延期,經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3 年8 月20日、103 年10月13日實地訪查,103 年9 月5 日及103 年11月4 日面談結果,證實被告並未與依親對象侯國輝共同居住,且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均不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爰依法不予許可被告申請長期居留延期案,並廢止被告長期居留許可及註銷被告長期居留證,同時命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1 年內,不許可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㈣被告遭遣返回大陸地區後即未再來臺,侯國輝因身體欠安,

也未積極處理其與被告間之虛假婚姻關係,任由兩人婚姻登記繼續存在。嗣侯國輝於107 年7 月5 日死亡,其並無子女,父母皆已過世,其繼承人僅有胞姐即原告二人,其後事均由原告二人處理。因被告來台後即長期在外工作,未與侯國輝有共同生活之事實,顯然兩人為間通謀虛偽之婚姻,應為無效。既然被告與侯國輝婚姻無效,被告自非侯國輝合法配偶,對於侯國輝並無繼承權等語。

㈤並聲明:

1.確認被告對侯國輝之繼承權不存在。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可參。查原告為侯國輝之胞姐,被告為侯國輝戶籍登記上之配偶,而侯國輝於107 年7 月4 日死亡,因侯國輝之父母均已死亡,侯國輝又無子女,兩造為侯國輝法律上之繼承人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原告戶籍謄本、侯國輝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侯國輝父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憑。原告主張侯國輝與被告間為假結婚,被告對於侯國輝之遺產無繼承權,惟戶籍登記上被告為侯國輝之配偶,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法律依據:

1.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配偶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者,自以繼承開始時,婚姻係為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為前提。又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其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此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 項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侯國輝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此有上開侯國輝除戶謄本在卷可參,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侯國輝無結婚之真意,欠缺婚姻有效要件,關於侯國輝與被告之結婚要件,自其等應依行為地即大陸地區法律之規定。

2.次按大陸地區婚姻法第5 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12條前段:「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及大陸地區民法通則第55條第2 款:「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 意思表示真實。」、第58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四)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等規定,依大陸地區婚姻法規定之婚姻成立要件係包含雙方婚姻意思之合致,即雙方具有相互履行婚姻之義務,為夫妻共同生活之實質意思為婚姻成立要件。苟雙方無結婚之意思,即不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婚姻關係並不成立,應屬無效。

㈡本件被繼承人侯國輝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於89年8 月23日

在大陸登記結婚,於89年9 月19日在臺灣為結婚戶籍登記,嗣侯國輝於107 年7 月4 日死亡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侯國輝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為證,首堪認定。

㈢原告主張被告與侯國輝並無結婚之真意,兩人為虛假結婚,

其等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等節,固據其提出內政部103 年11月21日內授移移陸琪字第1030954728號處分書、被告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等件為證。經查:

1.原告侯梅琴於本院開庭時陳稱:「(問:侯國輝與被告之前有跟其他人同住嗎?)沒有。(問:被告有說她跟侯國輝的婚姻關係如何?)被告都是來臺灣工做的,她最近會打電話跟我們姐姐長姐姐短的,希望我們當她的保證人讓他入境臺灣。」等語;原告侯梅玲於本院開庭時亦稱:「(問:侯國輝與被告之前有跟其他人同住嗎?)沒有。」等語(見本院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

2.內政部108 年1 月25日移署資字第1080016336號函覆之被告申請來台相關資料,內容如下:

⑴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3 年8

月20日查察之紀錄表記載略以:「1.本隊人員於108 年3 月19日致電國人侯國輝表示,渠現住地為新北市○○區○○路○○○ 號3 樓,稱大陸配偶陳惠芳現職為清潔工但不清楚渠工作地點為何,又稱陳惠芳未每日返家居住僅知陳惠芳未返家時會住在陳惠芳老闆提供之宿舍。2.本隊人員於103 年8 月24日20時19分致電陳惠芳表示,23日返家收拾衣物即○○○區○○街○○號5 摟(頂樓加蓋)居住,稱侯國輝該晚與渠姊姊出門吃飯故未見到面,兩人在19時許有通話,並表示侯國輝知悉該址並曾一同住過;本隊人員於103 年8 月24日20時29分致電侯國輝表示,23日中午晚上皆在外與朋有用餐,約於17時許有和陳惠芳通話,並表示不清楚陳惠芳未返家時居住於何處亦未到過陳惠○○○區○○街現住所,兩人說詞明顯不符。3.本隊人員於103 年8 月20日11時11分赴上址訪查陳惠芳未遇,經詢問該社區管理員表示陳惠芳並非居住於該址,僅是該址屋主陳亭莉所聘僱之清潔工,陳惠芳未依規定填具現住地址,而填寫工作地址,且陳惠芳並非固定於該址工作,顯有違常理。因陳惠芳有行方不明紀錄及過失傷害前科,陳惠芳未填寫渠真實現住地址,且經電詢夫妻二人生活相處互動之說詞有瑕疵,建請安排面談。」等語。

⑵被告於103 年9 月5 日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紀錄內

容為:「(問:你與國人配偶侯國輝是否每天同住?同住於何處?)我老公3 月開始洗腎,之前住在他姊姊○○○區○里路家,一星期會到我三重住處(新北市○○區○○街○○號

6 樓加蓋)同住2-3 天有過夜,我因為工作方便住在三重區跟老闆租的宿舍,後來老公因為洗腎關係體力不行無法爬樓梯,加上就醫方便就由老公2 姊侯梅玲(0918-XXX-XXX)幫我們租屋○○○區○○路○○○ 號3 樓,這次的房租是我老公的2 姊出的。才剛搬去半個月,我有回去3 次過夜2 天。(問:妳結婚來臺至今與侯國輝共一同居住生活過幾個地方?分別於何時何處?)有住過林口文化路老公2 姊家,後來有住○○○區○○路○○○ 號2 姊家,後來又搬到臺北市○○路○○巷○ 號5 樓,後來就搬到三重了,搬到三重之前我們每天都住一起。(問:妳結婚來臺至今共做過哪些工作?)有做過林口豆漿店、臺北市牛肉麵店、臺北市家庭幫傭、家庭清潔、有兼職在做安麗,做沒多久,做了約10年。(問:妳與侯國輝結婚至今侯國輝有做過哪些工作?)我老公之前在麵包工廠工作,後來做保全,保全做了約3 年。(問:今年端午節與侯國輝有無一同渡過?在何處過?)我跟我老公都上班,隔天我有回林口跟我老公去外面吃飯。(問:你與侯國輝平時有無習慣係下煮飯?於何處下廚?)我老公○○○區○○街時我會煮,我老公今年3 月開始洗腎後都沒有來三重跟我住了。在林口時因為是姊姊家都沒下廚煮都吃外食。(問:你與侯國輝工作所得有無固定交給對方?)我老公有工作時會固定給我每月新臺幣(下同)8 千到1 萬元。現在他生病了就由我支付他的生活所需。(問:你與侯國輝有何疾病?有無服藥習慣?最近1 次陪侯國輝就診為何時?)我老公換過心瓣膜、脂肪肝、腎衰竭、胃潰瘍。每天都要吃藥。我老公每星期1 、3 、5 都要洗腎,這星期3 我老公自己去長庚桃園分院我再去接他一起坐車回林口。(問:侯國輝有無到過你工作處所?)沒有,我都在別人家做家庭清潔不方便。(問:你三重集美街87號6 樓加蓋現住處有幾房?幾廳?無安裝有線電視?與何人同住?)2 房、1 廳、1 廚、1衛。有裝有線電視。只有我老公一起住。(問:承上題,你與侯國輝所同住之房內有無冷氣、電視、電腦,屋內有無冰箱跟洗衣機?)有冷氣、沒有電視,電視在客廳、沒有電腦,屋內有電冰箱跟洗衣機。(問:你三重現住處房租由何人給付?)月租金6 千元不含電費,房東即是我老闆娘。(問:侯國輝有無見過你房東?)沒有。(問:你最近幫侯國輝支付過何種生活開銷?)近期都是幫他買飯、買煙、買水果等生活上所需小筆開銷,醫療方面因為他都有重大傷病卡大多不用錢。(問:你最近有無給侯國輝生活費用?於何時?在何處?)我老公自己有一點積蓄,我都沒有拿錢給他過。(問:妳上次何時見過侯國輝姊姊?在何處見過何人?)最近一次看見我老公姊姊是我老公住院上上次住院今年7 月份,他2 個姊姊都有來。(問:侯國輝有無抽煙、喝酒、吃檳榔的習慣?)我老公有抽煙,有吃檳榔,比較少,生病後就沒喝酒了。(問:你會不會開車?騎機車?)我不會開車。會騎摩托車。(問:你與侯國輝最近一次同住過夜為何時?)前天,住在林口。(問:承上題,你與侯國輝同住房間內床有無靠牆?你習慣睡於侯國輝的哪一邊?)我們現在住的是小套房,房間內有兩張單人床各自靠牆。我習慣睡在我老公的右邊。(問:承上題,房內有無冷氣、電視、含鏡子的梳妝臺?)有冷氣、有電視、有一臺小冰箱,沒有梳妝臺,廁所才有鏡子。」等語。

⑶侯國輝於103 年9 月5 日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紀錄

內容為:「(問:你與大陸配偶陳惠芳是否每天同住?同住於何處?)我老婆目前在從事清潔工因工作關係住在三重區跟老闆租的宿舍,我因生病3 月開始洗腎,之前住在我2 姊侯梅玲(00-0000XXXX 、0918-XXXXXX )○○○區○○路家,一星期會到我老婆三重住處(新北市○○區○○街○○號6樓加蓋)同住1-3 天有過夜,後來因為洗腎關係,2 天就要跑長庚1 次,因就醫方便就由我2 姊幫我們租屋在林口區中正珞292 號3 樓,才剛搬去快1 個月了,我老婆約2-3 天就會回來看我一次,有過夜2-3 天。(問:陳惠芳結婚來臺至今與你共一同居住生活過幾個地方?分別於何時何處?)有住○○○區○○路我姊夫的房子、還有住○○○區○○路○○○ 號2 姊租屋處,我老婆後來因為工作關係又搬到台北市○○路,我有去找過她沒有住過,後來就搬到三重了。(問:陳惠芳結婚來臺至今共做過哪些工作?)有做過林口豆漿店、臺北市牛肉麵店、家庭清潔、有兼職在做安麗,做沒多久,做了約半年。(問:陳惠芳與你結婚至今你有做過哪些工作?)我老公之前在麵包工廠工作,後來做保全,保全做了約2-3 年。(問:今年端午節有無與陳惠芳一同渡過?在何處過?)端午節我在住院,我老婆在上班。(問:你與陳惠芳平時有無習慣係下煮飯?於何處下廚?)很久以前在我姊姊家裡有煮,在三重區沒有煮過。(問:你與陳惠芳工作所得有無固定交給對方?)我老公有工作時會固定給我每月

8 千到1 萬元。我0 月生病後我老婆每個月會固定給我6 -8千元,分次拿,有回來就會給,當吃飯錢。(問:你有何疾病?有無服藥習慣?陳惠芳最近1 次陪你就診為何時?)我換過心瓣膜、B 型肝炎、腎衰竭,胃潰瘍。每天都要吃藥。

我每星期1 、3 、5 都要洗腎,這星期3 我老婆凹來林口家中接我一起坐車去長庚桃園分院,再一起坐車回林口。(問:你有無到過陳惠芳工作處所?)沒有。(問:陳惠芳三重集美街87號6 樓加蓋現住處有幾房?幾廳?無安裝有線電視?與何人同住?)2 房加1 和式、1 廳、1 廚、1 衛。有裝有線電視。有我老婆另一位女性同事一起住。(問:承上題,你與陳惠芳所同住之房內有無冷氣、電視、電腦,屋內有無電冰箱及洗衣機?)有冷氣、沒有電視,電視在客廳、沒有電腦,屋內有電冰箱跟洗衣機。(問:你三重現住處房租由何人給付?)我不清楚。(問:你有無見過陳惠芳房東?)有看過一次。(問:陳惠芳最近幫你支付過何種生活開銷?)最近一次是前2 天我老婆拿給1 千元,生活用品都是我自己買的,我需要什麼跟她講她就會買,醫療方面因為我都有重大傷病卡大多不用錢。(問:陳惠芳上次何時見過你姊姊?在何處見過何人?)最近一次看見我2 姊是我上次住院今年8 月份。(問:)(問:你有無抽煙、喝酒、吃檳榔的習慣?)我有抽煙,沒有吃檳榔,生病後就沒喝酒了。(問:陳惠芳會不會開車?騎機車?)不會開車,會騎摩托車。(問:你與陳惠芳最近一次同住過夜為何時?)前2 天,住在林口。(問:承上題,你與陳惠芳同住房間內床有無靠牆?你習憤睡於侯國輝的哪一邊?)我們現在住的是小套房,房間內有兩張單人床各自靠牆。我老婆習慣睡在我的右邊。(問:承上題,房內有無冷氣、電視、含鏡子的梳妝臺?)有冷氣、有電視、有一臺小冰箱,沒有梳妝臺,廁所才有鏡子。」等語。

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 年9 月10日面(訪)談結果建議

表記載略以:「一、案經本隊現訪後得知陸配陳惠芳並未按址居住,其於本次長期居留延期申請資料表內填入來臺居住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該址實為聘僱陳惠芳從事清潔工作之雇主陳亭莉所居住,陳惠芳並未住於該址,且現訪時致電陳惠芳,其表示: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號6 樓。疑有規避訪查之嫌。二、陳惠芳目前從事家庭清潔工作,另有兼職安麗直銷工作近10年,查陳惠芳在臺曾有過失傷害及行方不明紀錄(100 年1 月17日通報協尋,100 年5 月20日撤),陳惠芳稱:當時與侯國輝吵架故離家出走。侯國輝目前因腎臟衰竭每週需洗腎3 次,體力不支無法工作。三、侯國輝領有重大傷病卡,雖行動自如,但似有不便之情形,理應由配偶經常照料,惟此次面談中2 人均坦承並未每日同住一起,侯國輝更稱:近一個月僅同住2-3天,顯有違常理。四、陳惠芳於面談中顧左右而言他,意圖規避問題、模糊焦點。此次面談侯國輝與陳惠芳對面談人員提問回答有數點重大瑕疵,面談中數度提醒雙方須據實陳述否則會影響此次申請案之結果,2 人仍堅持自己所述。陳惠芳竟對侯國輝罹患何疾病陳述有誤,侯國輝患有脂肪肝,陳惠芳竟回答為B 型肝炎,就此詢問侯國輝,侯國輝亦覺好笑。2 人似對彼此漠不關心,詢問侯國輝陳惠芳生活近況,侯國輝稱不會過問太多,侯國輝重病之際身邊需人陪伴,而陳惠芳卻僅偶爾回家居住,實不合理。另2 人對陳惠芳有無給侯國輝生活費竟陳述不一,實屬荒謬。本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及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4條第2 款規定:經面談後發現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建請不予許可。」等語。

⑸被告於103 年11月4 日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紀錄內

容為:「(問:您與老公何時結婚?)2000年結婚,具體時間我不太清楚。(問:承上,您為何不記得何時與老公結婚時間?有無過結婚紀念日?)我與老公登記結婚時是夏天,我來臺是冬天。沒有,我與老公剛開始不太默契。(問:承上,您與老公係2000/8/23 登記結婚,你何時來臺?)2000年11月27日。(問:承上,自你2000年11月27日與老公結婚來臺後,您住過幾處住所?各是何時?)我2000/11/27至2002年住老公二姊侯梅玲林口文化路住處。2002年至2009年住老公林口中正路215 號住處,中間2007年至2009年我有回過大陸胃開刀。2009年至2011年我住萬華康定路89巷1 號。2011年到現在2014/11/4 我住三重集美街87號6 樓頂樓,我就住過這4 個地方,沒有住過其他地方。(問:承上,自你2000年11月27日與老公結婚來臺後,您老公住過幾處住所?各是何時?)老公2000/11/ 27 至2002年住老公二姊侯梅玲林口文化路住處。2002年至2014年3 、4 月住老公二姊侯梅玲林口中正路215 號住處,老公當時作保全休息時會回三重住處。2014年3 、4 月到現在2014/11/4 老公住林口中正路29

2 號3 樓,這段期間老公從未到三重集美街87號6 樓頂樓。老公就住過林口文化路、中正路215 號、中正路292 號3 樓這3 處住處,沒有住過其他地方。休息時間到三重不算。(問:承上,您與老公自2000年11月27日結婚以來,您與老公於何期間同住?各是在何處?)自2000年11月27日至2004年我與老公同住林口文化路與林口中正路215 號,其他期間是我在臺北固定住,偶爾回林口住,還有老公沒生病時,偶爾回我三重住處住。(問:承上,老公有無住過你康定路住處?何時?)老公有去過我康定路住處,但從來沒有住過我康定路住處。(問:承上,老公何時去你康定路住處?何時?)2011年老公報我失蹤那一年,他找到我就偶爾會到臺北來跟我吃飯。(問:承上,老公有你何住處鑰匙?各是何鑰匙?各是何人給老公鑰匙?)老公沒有我任何住處鑰匙,我曾給他三重住處鑰匙,我三重住處樓下感應卡,樓上鐵門及木門2 把。我。現在老公把鑰匙還我了,給承租的朋友了,現在老公沒有我任何住處鑰匙。我也不曾給他其他住處鑰匙。(問:你有老公何住處鑰匙?各是何鑰匙?各是何人給你鑰匙?)我有老公林口中正路292 號3 樓往處鑰匙。樓下鐵門、樓上鐵門和鐵製房門鑰匙3 把。老公親自給我。(問:老公為何向移民署報你行方不明?何時?你何時離家?從何處離家?為何離家?)我與老公吵架。2009年。我2004年離家。從林口中正路215 號離家。跟老公吵架。(問:承上,您從老公家離開後,去了何處?為何去該處?在該處與何人同住?老公是否知悉?)從老公家離開後,我在林口中正路朋友陳鳳珍家,詳細地址我不知道,借住了1 、2 天後,就回大陸福州我父親家。因為我那時沒朋友,陳鳳珍是豆漿店客人介紹的同鄉,在那裡我跟陳鳳珍全家一起住。老公不知道,他不關心我。(問:承上,您為何從老公家離開後,回到大陸?你回大陸老公是否知悉?何時知悉?如何知悉?)我2004年在林口長庚開胃手術後,只有鳳珍照顧我,所以父親叫我回家休養。我回大陸老公知悉。我在陳鳳珍家住時就打電話到老公二姐家,跟老公說我要回大陸,所以老公知道。(問:承上,老公知道你在大陸,為何還報你行方不明?)我回大陸1 年後,再回臺灣幾天後就給我老公打電話,所以老公知道我在臺北工作,那時我與老公就沒有一起同住。後來老公就改電話號碼了,我與老公就失聯了。(問:承上,您與老公就失聯後,何時開始與老公取得聯絡?如何取得聯絡?)我2011年去板橋移民署報老公失聯,我到林口派出所去找老公,就沒找到,才知道老公也報我失蹤,移民署電話打到老公中和姑姑家,菲傭接了才跟老公大姐候梅琴琴聯絡上。(問:承上,您從老公家離開後,有無與老公其他親人聯絡?以何工具?離家後何時開始與老公其他親人取得聯絡?如何取得聯絡?)我從老公家離開後,從沒有與老公其他親人聯絡。(問:承上,你與老公家人感情如何?與老公大姊二姐有無仇恨怨隙?)相敬如賓。我知道老公有大姐,但到老公生病時,我們才有互動。與老公大姊二姐都無仇恨怨隙。(問:從你結婚來臺後,你有無換過手機號碼?你有幾支手機門號?各是誰的名字?老公是否都知悉?如何知悉?你老公有無換過手機號碼?老公有幾支手機門號?各是誰的名字?)有,第1 支老公申請,號碼我忘了XXX555XXX ,第

2 支手機門號0000-000XXX ,老師葉小琳的名字,第3 支0989XXXX XX ,是我的名字。老公只知道我第1 支和第3 支電話,第1 支他幫我申請的,第3 支我有告訴他。老公有換過。第1 支號碼我忘了,第2 支手機門號,我也不知道,在手機裡。我只知道老公有過這2 支手機號碼。(問:承上,你換第2 支手機號碼,為何老公不知情?)我與老公失聯,我找不到老公。所以他不知道。(問:承上,您與老公失聯多久?為何不到老公二姐家找老公?)2 年(2009至2011)。

我怕老公二姐歧視我。我沒有老公二姐家鑰匙,要找二姐只能打家裡電話,二姐又上夜班,老公又愛喝酒愛唱歌,都找不到人。(問:承上,您與老公失聯時,有無報警?)沒有。(問:承上,您從老公家離開後,有無工作?何工作?老公是否知悉?如何知悉?)我有去餐廳工作。老公只知道我去人家家裡打掃。我有跟老公說。(問:承上,您從老公家離間後,何時回老公家?)我從老公家離開後,跟他聯絡上,就偶爾回林口吃吃飯,就沒有再與老公同住在林口。老公偶爾回臺北。(問:承上,您何時開始未與老公同住在林口中正路215 號?)我從2004年開始未與老公同住在林口中正路215 號。(問:承上,您2004年從老公家離開後. 到2011年與老公聯絡上,有無給老公錢?老公是否知悉?)沒有。2011年與老公聯絡上,我有幫老公繳幾萬元健保費。老公知道。老公住院時發現健保不能用,我就說我來繳,一直繳到現在。我去年車禍就是老公在負擔。(問:承上,您2004年從老公家離開後,到2011年與老公聯絡上,老公有無生病住院?何人照料?)有,老公姊姊照料。(問:承上,老公有何疾病?多久需到醫院一次?你是否皆陪同?)老公洗腎、肝、心、胃病。不一定。我沒有,老公大多自己去醫院。(問:承上,老公是否每天需服藥?多久服一次?你是否皆協助服藥?)老公是每天需服藥。只有早上高血壓心臟病藥,其他時間沒有吃藥。沒有,老公自己會去吃藥。(問:承上,老公生病,你有無陪同老公到醫院洗腎?何時?)有。

2014年5 月至9 月。現在老公都自己去。(問:承上,老公生病,你為何現在不陪同老公到醫院洗腎?)我要上班上課,沒有時間。(問:老公三餐由何人烹煮?飲食有何禁忌?在老公二姊家你有無煮三餐?)老公三餐沒有人烹煮,都吃外食,因為林口中正路292 號現住處沒得煮。含磷類食物不能吃,除此之外沒禁忌。在老公二姊家我沒有煮三餐。(問:承上,你吃不吃辣?老公吃不吃辣?你是否吃胡椒?老公是否吃胡椒?老公吃不吃牛肉?)我吃辣,老公吃辣。我吃胡椒,老公不吃胡椒。老公吃牛肉。(問:你結婚團聚來臺後,從事過何工作?工作地點各在何處?從事各工作有多長時間?從事各工作時有無兼職?)我2000年11月27日來臺後作豆漿店,沒有兼職。2005年到臺北人家裡煮飯打掃,兼職學安麗。2006年到臺菜餐廳作點菜員,兼職作安麗。2010年開始作清潔工,安麗兼職做到現在。清潔工作在臺北、三重都有。(問:承上,老公是否去過你工作地點?月薪多少?)沒有。算時薪,4 小時1 千元。(問:承上,你一週工作幾天?每天幾點出門工作?幾點回到家?如何休假?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上下班?)我1 週工作5 天。每天早上7 點從家裡出門,不固定何時回到家。我是周日休假。騎機車。(問:承上,你如何找到清潔工作?有無林口附近的工作?)朋友的客人。我離開林口後就沒有了。(問:你最近一次休假是何時?在何處度過休假?留宿幾夜?老公是否知悉?如何知悉?)我最近一次休假是103 年11月2 日。林口中正路29

2 號老公家。1 夜。老公知道。因為我回家他知道。(問:你老公現在從事何工作?何時停止工作?最近一次工作地點在何處?)我老公現在沒工作。103 年3 月。林口,地點我不清楚。(問:你與老公現在是否同住?同住何處?與何人同住?何時開始在該處同住?月租多少?如何支付?房東是誰?租約由誰與房東簽訂?押金由誰支付?如何支付?)林口中正路292 號老公家。沒有。103 年7 月。房租6 千元,包括水,不含電。房租是老公二姐交,之後我給現金給老公,老公再給房東。房東名字我不知道。租約是老公二姐跟房東訂的。押金1 個月。我不知道。(問:承上,與老公同住處房子在幾樓?格局如何?)房子在5 、6 樓公寓的3 樓。

格局為1 套房。(問:承上,與老公同住處冷氣為何形式?電視為何形式?使用幾個塑膠臉盆?各是何顏色?你每天用的牙刷是否有固定位置?放在何處?)分離式。液晶式。1個藍色臉盆。有。在鏡子前面。(問:承上,家裡所用清潔用品是否用安麗的?洗衣用洗衣粉還是洗衣精?何人負責洗衣?曬在何處?)沒有。都不是安麗的。洗衣粉。我回去我洗,老公也洗。後陽台。(問:家裡垃圾都是誰倒?多久倒

1 次?何時倒?倒至何處?有無專人收集?是否須額外支付垃圾清潔費用?)平常都是老公倒。平均幾天倒1 次。2 樓可放垃圾有人收。有專人收集。不須額外支付垃圾清潔費用。(問:您最近一次與老公一同見到老公家人是何時?何家人?何處?)2014年9 月在林口牛排店與老公二姊一起吃飯。(問:你最近一次與老公出去遊玩是何時)結婚來臺後從來沒有與老公出去玩,只有去姊姊親戚家,從來沒有去景點。(問:今年老公生日您有無與老公慶祝?有無送禮物?有無送紅包)沒有。老公在醫院。沒有。沒有。(問:自你結婚團聚來臺後,老公有無與你兒子聯絡過?老公去大陸探望過你兒子?有無與你在臺親友見過面?)我打電話時,老公會接過去跟兒子說兩句。沒有。我臺灣沒親友。(問:你有無給老公生活費?多久給1 次?每次金額多少?是否親自給?最近一次是何時?在何處?有何人在場?)有,1 月約8、9 千,分次給,每次約2 、3 千。是親自給。103/ 11/2在林口老住處。沒有他人在場。(問:你老公有無給你生活費?)老公沒有給我生活費。我2013年7 月車禍時,老公1個月給我7 、8 千,給到2014年10月。(問:你老公用何形式刮鬍刀?刮鬍刀故在哪裡?)簡便手動式的。刮鬍刀故在廁所鏡子前和房間冰箱上。(問:家中衛生紙是何種形式?)是抽的,不是捲筒式的。(問:你和老公103/11/2最近一次同住時,你穿何種睡衣?你老公穿何種睡衣?)我穿1 件式長袖睡裙。我老公穿短袖上衣及四角短褲。(問:你老公是否抽煙?在家中煙灰缸放置何處?是否喝酒?是否嚼檳榔?)我老公抽煙。在家中冰箱上。我老公現在不喝酒。我老公現在沒有嚼檳榔。(問:今天早上你與老公各吃什麼?)今天早上我與老公吃安麗的高蛋白,老公在板橋吃一碗麵。(問:昨天晚上誰先洗澡?)昨天晚上我沒回家,只有我老公一個人住。(問:承上,前天晚上誰先洗澡?)前天晚上我先洗澡。(問:今天是如何前往本隊面談?老公是否與你同時上車?)今天我騎機車到新埔站,老公從林口做公車到板橋民生路下車,我與老公再一起坐計程車來。老公未與我同時上車。(問:你有無與老公約定在成功路辦理居留延期後給老公多少金錢?)沒有。」等語。

⑹侯國輝於103 年11月4 日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談紀錄

內容為:「(問:您與陳惠芳何時結婚?)結婚十幾年,具體時間我不太清楚。(問:承上,您為何不記得何時與陳惠芳結婚時間?有無過結婚紀念日?)過日子都很難了,還過什麼紀念日。今年我就住院住3 次。(問:承上,您與陳惠芳係20 00/8/23登記結婚,陳惠芳何時來臺?)我與陳惠芳結婚1 個月後,陳惠芳就來臺灣了。(問:承上,自陳惠芳2000年11月27日與你結婚來臺後,您與陳惠芳住過幾處住所?各是何時?)我與陳惠芳2000/11/27至2010年住我二姊候梅玲林口中正路215 號住處。2010年至2012年住臺北康定路老闆娘住處。2012年到現在2014/11/4 我與陳惠芳住三重集美街87號頂樓,我與陳惠芳就住過這3 個地方,沒有住過其他地方。(問:承上,陳惠芳2000年11月27日與你結婚來臺後,您住過幾處住所?各是何時?)我2000/ 11/27 至2010年住老公二姊侯梅玲林口中正路215 號住處。2010年到2014年7 月我住二姊候梅玲林口佳林路住處,幾號我不知道。2014年7 月到2014 /11/4我住林口中正路292 號3 樓。我就住過中正路215 號、林口佳林路、中正路292 號3 樓這3 處住處,沒有住過其他地方。(問:承上,你有無到過陳惠芳康定路住處?何時?你有無住過陳惠芳康定路住處?幾夜?你有無陳惠芳康定路住處鑰匙?)有,2 、3 年前。有。2 、

3 年前。1 、2 夜。沒有。(問:承上,你有無到過陳惠芳三重住處?何時?你有無住過陳惠芳三重住處?你有無陳惠芳三重住處鑰匙?你有無陳惠芳任何住處鑰匙?陳惠芳有無給過你住處鑰匙?)有去過1 、2 次,2013年。沒有住過陳惠芳三重住處。沒有。沒有。陳惠芳有給,我不要,我沒有拿。(問:承上,陳惠芳自2000年11月27日結婚入臺以來,您與陳惠芳於何期間同住?各是在何處?)自陳惠芳2000年11月27日入臺至2010年我與陳惠芳同住林口中正路215 號二姊家,2010年後我就沒有跟陳惠芳同住了,直到現在。(問:陳惠芳有你何住處鑰匙?是何鑰匙?是何人給陳惠芳鑰匙?)陳惠芳有我林口中正路292 號3 樓住處鑰匙。樓下鐵門、樓上鐵門和鐵製房門鑰匙3 把。我親自給陳惠芳。(問:

你有無向移民署報陳惠芳行方不明?何時?陳惠芳何時離家?從何處離家?為何離家?)有。2011年陳惠芳去臺北,我找不到陳惠芳,我手機換了,陳惠芳也找不到我,陳惠芳2010年離家。從林口中正路215 號離家。跟我吵架,說要去臺北工作,我找不到人就去報失蹤。(問:承上,陳惠芳從你二姊家離開後,去了何處?為何去該處?在該處與何人同住?如何知悉?)康定路跟三重。陳惠芳說工作在那裡,陳惠芳跟同事一起住,名字我不知道。我去過。(問:承上,陳惠芳從你二姊家離開後,有無回到大陸?陳惠芳回大陸你是否知悉?何時知悉?如何知悉?)有,我住院後她也有回大陸。我知道。陳惠芳會跟我說。她現在怕得要死,怕我2 、

3 天找不到,又去跟移民署說。陳惠芳打電話跟我說她回大陸。(問:承上,你知道陳惠芳在大陸,為何還報陳惠芳行方不明?)我那時不知道陳惠芳在哪裡,所以才去報。(問:承上,你報陳惠芳行方不明後,何時找到陳惠芳?)不到十天,移民署打電話叫我去保陳惠芳。(問:承上,您與陳惠芳失聯後,何時開始與陳惠芳取得聯絡?如何取得聯絡?)不到1 個月。只是陳惠芳跑到大陸去,我不曉得,不然在臺灣怎麼找不到人,我去康定路陳惠芳住處找不到人,電話也打不通。(問:承上,陳惠芳回大陸,為何不跟你說?)陳惠芳急忙回去,沒想到這麼多。是我大姊去報的。大姊緊張,我身體不好,大姊又在工作無法照顧我,所以要把陳惠芳找回來照顧我。(問:承上,陳惠芳從你二姊家離開後,有無與你其他親人聯絡?以何工具?離家後何時開始與老公其他親人取得聯絡?如何取得聯絡?你如何得知?)陳惠芳從我二姊家離開後。但我找不到陳惠芳時,陳惠芳沒有跟我大姊二姊聯絡,大姊才會去報陳惠芳失蹤。我生病後,陳惠芳有與我大姊二姊聯絡,因為陳惠芳有在賣營養品。大姊二姊約在醫院當面講,也會打電話。大姊二姊都有跟我講。(問:承上,陳惠芳與你家人感情如何?與你大姊二姐有無仇恨怨隙?)跟我二姊很好,跟我大姊比較無聯絡,我大姊之前住瑞芳太遠了。與我大姊二姐都無仇恨怨隙,她們沒有相處很久。(問:承上,你大姊為何說陳惠芳2006年即離家?)大姊可能記錯了。(問:從陳惠芳結婚來臺後,陳惠芳有無換過手機號碼?陳惠芳有幾支手機門號?各是誰的名字?你如何知悉?你有無換過手機號碼?你有幾支手機門號?各是誰的名字?)有,第1 支我申請,號碼我忘了,第2 支手機門號就是現在這支,是陳惠芳自己申請的,只有這2 個號碼。第2 支是她告訴我號碼的。我有換過。第1 支號碼我忘了,第2 支手機門號就是現在這支0919-XXXXXX ,是我大姊的名字。是我手機不見了,我又去住院,我大姊都找不到我,我用公用電話打給大姊,大姊才買現在在這支電話給我。(問:承上,您與陳惠芳換手機號碼時,有無告訴對方?)沒有。因為找不到。(問:承上,您與陳惠芳失聯多久?陳惠芳為何不到你二姐家找你?)我去報案,沒有幾天就到移民署保陳惠芳了。因為我姊搬到佳林路,陳惠芳知道二姊家在哪裡,我只帶她去過1 次,她在中正路找好幾次,她跟我說她在中正路找好幾次找不到我,我跟她說搬家了怎麼會找得到。(問:承上,您與陳惠芳失聯當時,陳惠芳有無佳林路鑰匙?當時你二姊有無工作?)沒有,那時陳惠芳去臺北工作了。當時我與二姊二姊夫都在上大夜班。(問:承上,您與陳惠芳失聯時,有無報警?)沒有。我大姊去報的。(問:承上,陳惠芳從你二姊家離開後,有無工作?何工作?你是否知悉?如何知悉?)陳惠芳有去臺北做清潔。因為我看過她老闆娘。(問:承上,陳惠芳自何處從你二姊家離開?)林口中正路你二姊家。(問:承上,陳惠芳自何處從你二姊家離開後,有無再回林口中正路你二姊家?有無再在你林口中正路二姊家住?)有回去過。沒有再住過。(問:承上,陳惠芳從你二姊家離開後,有無去過林口佳林路你二姊家?有無在你林口佳林路二姊家住?)有回去過。沒有住過。(問:承上,您何時開始未與陳惠芳同住在林口中正路

215 號?)我從2010年開始未與陳惠芳同住在林口中正路21

5 號。(問:承上,陳惠芳2004年從你二姊家離開後,到2011年,有無給你錢?)沒有。當時我們都有工作,是2014年

3 月我生病後才跟陳惠芳拿錢。(問:承上,陳惠芳2004年從你二姊家離開後,到2011年,我沒有無生病住院?何人照料?)有1 次開心臟,我大姊二姊照料。(問:承上,你有何疾病?多久需到醫院一次?陳惠芳是否皆陪同?)我心臟病、肝炎、腎臟病、胃潰瘍。2 、3 天。沒有,我住院時才叫陳惠芳顧。(問:承上,你是否每天需服藥?多久服一次?陳惠芳是否皆協助服藥?)我是每天需服藥。只有早上吃心臟病藥和營養品,其他時間沒有吃藥。沒有。(問:承上,你生病,陳惠芳有無陪同你到醫院洗腎?何時?)有。2014年4 、5 月去陪我2 、3 次,至7 月是最後1 次。現在我都自己去。(問:承上,你生病,陳惠芳為何現在不陪同你到醫院洗腎?)陳惠芳要工作,沒有時間。我現在靠她養。(問:你三餐由何人烹煮?飲食有何禁忌?在你二姊家陳惠芳有無煮三餐?)我三餐沒有人烹煮,都吃外食,因為我習慣了。醫生只有跟我說楊桃不能吃,除此之外沒禁忌。在我二姊家陳惠芳沒有煮三餐。(問:承上,陳惠芳吃不吃辣?你吃不吃辣?陳惠芳是否吃胡椒?你是否吃胡椒?你吃不吃牛肉?)陳惠芳吃辣,我吃辣。陳惠芳吃胡椒,我吃胡椒。我吃牛肉。(問:陳惠芳結婚團聚來臺後,從事過何工作?工作地點各在何處?從事各工作有多長時間?從事各工作時有無兼職?)陳惠芳2000年11月27日來臺後在永和豆漿店打工,沒有兼職。2010年到臺北人家裡煮飯打掃,兼職賣安麗,做到現在,沒再換工作,清潔工作在臺北市、新北市都有。(問:承上,你是否去過陳惠芳工作地點?月薪多少?)沒有。月薪3 、4 萬元。(問:承上,陳惠芳一週工作幾天?每天幾點出門工作?幾點回到家?如何休假?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上下班?)陳惠芳1 週工作6 天。每天早上8 點從家裡出門,不固定何時回到家。陳惠芳哪天休息我不曉得,要問陳惠芳老闆娘。騎機車。(問:承上,陳惠芳如何找到清潔工作?有無林口附近的工作?)好像是同鄉介紹的。不曉得,有應該會打電話跟我說。(問:陳惠芳最近一次休假是何時?在何處度過休假?留宿幾夜?)陳惠芳最近一次休假是103 年11月2 日。林口中正路292 號我家。沒有留宿,就跟我吃個飯,就跟我二姊聊個天,就回三重了。(問:你現在從事何工作?何時停止工作?最近一次工作地點在何處?)我現在沒工作。2014年3 月,林口,文化二路當保全。(問:你與陳惠芳現在是否同住?)現在沒有,現在陳惠芳住三重集美街那里。我叫她回來,她才會回來。(問:承上,陳惠芳是否曾住過林口中正路292 號你家?月租多少?如何支付?房東是誰?租約由誰與房東簽訂?押金由誰支付?如何支付?)有,這1 、2 個月有睡過1 、2 天。新臺幣6 千元,含水不含電,現金,陳惠芳給我現金,我拿給房東。我不知道房東名字,是仲介在辦的。我跟仲介簽的,我二姊現金。(問:承上,與陳惠芳同住處房子在幾樓?格局如何?)房子在4 樓公寓的3 樓。格局為1 套房。(問:承上,與陳惠芳同住處冷氣為何形式?電視為何形式?使用幾個塑膠臉盆?各是何顏色?你與陳惠芳每天用的牙刷是否有固定位置?放在何處?)分離式。液晶式。1 個藍色臉盆。有。在廁所白色櫃子上,沒有放在其他地方。(問:承上,家裡所用清潔用品是否用安麗的?洗衣用洗衣粉還是洗衣精?何人負責洗衣?曬在何處?)都不是安麗的。洗衣粉。我洗。窗戶陽台(問:家裡垃圾都是誰倒?多久倒1 次?何時倒?倒至何處?有無專人收集?是否須額外支付垃圾清潔費用?)有時陳惠芳有時我倒。平均2 天倒1 次。倒在1 樓跟2 樓樓梯間有大垃圾捅。可放垃圾有人收。有專人收集。不須額外支付垃圾清潔費用。(問:您最近一次與陳惠芳一同見到你家人是何時?何家人?何處?)2014年11月2 日在林口中正路292 號我家與我二姊,就找二姊出去吃飯。(問:你最近一次與陳惠芳出去遊玩是何時?)陳惠芳剛結婚來臺後曾去基隆九份玩。(問:今年你生日陳惠芳有無與你慶祝?有無送禮物?有無送紅包?)沒有。我在醫院。沒有。沒有(問:自陳惠芳結婚團聚來臺後,你有無與陳惠芳兒子聯絡過?你去大陸探望過陳惠芳兒子?有無與陳惠芳在臺親友見過面?)很久以前,陳惠芳兒子打電詁來我接的。我沒有主動打給陳惠芳兒子過,也沒有在陳惠芳與兒子講電話時,接過去跟陳惠芳兒子說兩句。沒有。陳惠芳臺灣沒親友。(問:陳惠芳有無給你生活費?多久給1 次?每次金額多少?是否親自給?最近一次是何時?在何處?有何人在場?)有。1 月約7 、8 千,分次給,每次約2 、3 千。是親自給。103/11/2在林口我住處。沒有他人在場。(問:你有無給陳惠芳生活費?)我沒有給陳惠芳生活費。從2010年開始陳惠芳去臺北上班後,一直到現在,我就沒給陳惠芳任何錢了。(問:你用何形式刮鬍刀?刮鬍刀放在哪裡?)簡便手動式的,刮鬍刀放在電視桌上,不會放在別的地方。(問:家中衛生紙是何種形式?)是抽的,不是捲筒式的。(問:你和陳惠芳最近一次同住是何時?陳惠芳穿何種睡衣?你穿何種睡衣?)1 個月前陳惠芳睡1 個晚上。陳惠芳穿短袖短褲。我穿T恤及短褲。(問:你是否抽煙?在家中煙灰缸放置何處?是否喝酒?是否嚼檳榔?)我抽煙。我沒有煙灰缸,我在廁所用水弄熄煙,家中沒有煙灰缸。我現在不喝酒。我現在沒有嚼檳榔。(問:今天早上陳惠芳與你各吃什麼?)今天早上陳惠芳吃麵包,我吃麵。(問:昨天晚上誰先洗澡?)昨天晚上我與陳惠芳沒住一起(問:承上,1 個月前同住誰先洗澡?)大部分是陳惠芳先洗澡。(問:今天是如何前往本隊面談?陳惠芳是否與你同時上車?)今天我從林口坐公車到板橋新埔站,再叫計程車過來。陳惠芳未與我同時上車,我與陳惠芳在新埔站集合。(問:你有無與陳惠芳約定在成功辦理居留延期後陳惠芳給你多少金錢?)沒有。」等語。

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 年11月6 日面(訪)談結果建議

表記載略以:「一、案情概述:本案為大陸配偶陳惠芳申請長期居留延期案,渠國人配偶為侯國輝。陳惠芳曾於100 年遭侯國輝大姊侯梅琴報行方不明,103 年因過失傷害罪遭註參;103/ 9/5面談未過後,本署移民事務組再發書函交查及面談。侯國輝婚後從未再赴陸,合先敘明。二、本案正面表述:侯國輝及陳惠芳對部份問題說詞一致。三、本案負面表述:本隊人員訪查侯國輝住處時,現場見陳惠芳衣物過少,侯國輝坦承陳惠芳未住該址;且本日訪談針對雙方生活作息、飲食喜好,出遊訪友、親友互動等情形深入查問,說詞具重大瑕疵。四、侯國輝與陳惠芳申請案無具體事證足證渠等婚姻真實,理由如下:㈠陳惠芳與侯國輝於103/9/5 面談出現多處重大瑕疵,且本次面談在雙方同住期間、失聯期間、生活費烚付期間、陳惠芳兼職及親友互動情形雙方說詞不符,顯為虛構。㈡陳惠芳與侯國輝於本次面談在侯國輝現住處同住期間、物品擺設及陳惠芳最近一次休假相處情形說詞不符,顯見非雙方記憶性問題。㈢候君財力不佳且身罹重疾,須人照顧,陳惠芳從事清潔及安麗兼職工作,應可在侯國輝林口住所就近覓職,方便照顧,陳惠芳竟仍選擇居住三重,與常情不符。㈣侯國輝對陳惠芳生日及102 年遭控過失傷害不清楚,陳惠芳對侯國輝服藥種類及飲食禁忌、習慣不清楚,顯無夫妻問應有之了解,足證渠二人感情基礎薄弱。四、本日訪談就二人互動情形,比對二人說詞,重大瑕疵有14處,渠二人婚姻關係確有疑慮。綜上所析:建請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4條第2 、4 款規定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不予許可渠長期居留延期申請。」等語。

⑻內政部103 年11月21日內授移移陸琪字第1030954728號處分

書記載略以:「主文:受處分人申請長期居留證延期案,經審查不予許可,並廢止長期居留許可及註銷第0000000000號長期居留證,自不予許可之翌日起算1 年內,不許可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事實及理由:受處分人於103 年7月24日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申請長期居留證延期案。經該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3 年8 月20日、103 年10月13日實地訪查與103 年9月5 日及103 年11月4 日面談結果顯示,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且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本部爰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欺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第2 項第1 款、第3 項及第27條第1 項第3 款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許可再申請期間處理原則』規定第5 點第3 款,處分如主文。」等語。

⑼內政部104 年3 月2 日內授移北北服豪字第1040951354號處

分書記載略以:「主文:受處分人於104 年1 月9 日申請來臺團聚案(案號:00000000000),經審查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103 年12月30日)起算3 年。事實及理由:查受處分人前於103 年7 月24日向本部前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北市服務站申請長期居留延期案,經本部前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於103年8 月20日及同年10月13日實地訪查,並於103 年9 月5 日及同年11月4 日實施面(訪)談,結果顯示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曾未與臺灣地區配偶共同居住,並於103 年12月30日自行出境,本部爰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 項第18款及第14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處分如主文。」等語。

3.被告自89年11月27日首次入境來台,迄至103 年12月30日最後一次出境日期,期間多次入境、出境臺灣,且停留在臺灣期間非短等情,此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業資料在卷可查。

4.依上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資料,該署103 年11月21日處分書係以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且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為由,駁回申請;10

4 年3 月2 日處分書則係以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曾未與臺灣地區配偶共同居住為由,駁回申請。復綜觀被告、侯國輝面談紀錄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訪查情形,本院充其量僅能認定被告曾於100 年間因失蹤經報警協尋,及被告103 年間為該署調查期間前後,實際上並未與侯國輝同住。然而,本件被告早於89年8 月23日即在大陸地區與侯國輝登記結婚,後於89年9 月19日在臺灣為結婚戶籍登記,之後被告多次來臺,停留在臺灣之期間又非短,能否謂被告與侯國輝在結婚之初,即無結婚真意而為虛偽結婚登記?實有疑問。況本件原告表示係因被告與其等聯絡,希望由其等擔任保證人以順利申請來台,方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足見被告與原告間保有聯絡管道,此與一般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來台後,除為申請或延長居留證,而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聯絡外,與臺灣地區配偶之家屬間幾無聯絡管道、亦無聯絡之情形迥異。綜上,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與侯國輝間並無結婚真意而假結婚,其等婚姻自始不成立或無效乙事,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採信其主張。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被告與侯國輝係無結婚真意

而假結婚,是被告仍為侯國輝之配偶,本件侯國輝已死亡,被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為侯國輝之繼承人。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侯國輝之繼承權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兩造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