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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榮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翠玲、楊翠煌、楊榮鍾間請求塗銷繼承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本院認定關於侵害被上訴人楊翠玲、楊翠煌特留分部分,亦即新臺幣(下同)816萬6,244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2,8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