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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姚蘇瑛

姚蘇珍法定代理人 李大為原 告 姚蘇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鉌庠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姚瑞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願以每名繼承人得繼承上限200 萬元作為訴訟標的繳交裁判費(參見本院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則本件原告有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400元(計算式:20,800

×3人=62,400)。扣除原告三人前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45,0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另應一併提出李大為擔任姚蘇珍監護人之相關證明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