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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親聲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75號抗 告 人 袁健傑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於抗告之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張瓊華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等
裁判日期: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