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王室驊被 上訴人 張壹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12日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就其反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部分,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12日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