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憲昌相 對 人 林雪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7)閩0902民初3688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7)閩0902民初3688號民事判決判准兩造離婚,於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效,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公證在案,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述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上揭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7 )核字第052669號、第052670號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為真正。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離婚等所為之終局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規定,其判決內容略以:「兩造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現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均同意離婚,本院依法准予雙方離婚,被告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判決如下:准許原告林雪卿與被告陳憲昌離婚。」經核上開判決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