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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9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余婉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祐勳間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291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時未併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