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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8號原 告 傅文沛被 告 阮瓊如(NGUYEN QUYNH NH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