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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小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吳妙香被上訴人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門立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是以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參照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遠雄大學劍橋社區(下稱劍橋社區)105年度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12月之前結清積欠之管理費者,方得享有管理費減收1個月」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造成劍橋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有所歧異,違反平等原則;伊於106年1月5日繳納105年12月管理費,僅遲繳5日,仍罰繳1個月管理費,已違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原判決依系爭決議駁回伊之請求,顯然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又被上訴人將系爭決議誤解或有意更改為:「須需105年12月31日前將105年度以前的管理費全部繳清才能享受這項權益」,並公告之,原判決將系爭決議推理判斷如上開公告內容,而駁回伊之請求,亦違背論理法則。原判決有上開違背法令情形,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856元。

三、經查,觀諸上訴人上訴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決議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在案,劍橋社區住戶自應遵守;依系爭決議內容,並依劍橋社區105年12月23日公告「住戶於限期內繳清105年度管理費,可享106年一月份減免管理費之優惠」、「繳清期限為105年12月31日23時59分59秒」等語,再依上訴人出具之繳費單載明「繳款期限:2016/12/31」等語,認上訴人於106年1月5日繳納105年12月份管理費,係屬逾期繳納,不在系爭決議減免優惠之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其論斷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論理法則,而非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8-10-31